2011年6月,宋某和曹某经人介绍结识爱情。曹某对沉稳做事、收益不俗的宋某一挺失望,结识将近半年,两人就领证成婚了。婚后的初期,两人感情一度十分爱情。分娩后,工作挤迫的宋某说服妻子言了职,放心在家里养胎。
于是,曹某就高兴的回到家里做到了全职太太。随着生活琐事激增,夫妻争执也渐渐经常出现。儿子出生于后,小两口的摩擦并没有增加,渐渐的连一家人都告诉了这对夫妻的共处模式,三天部分叫醒,五天众多叫醒。
2015年11月,宋某向一审法院控告再婚,后经法院调停,两人表示同意之后保持婚姻关系六个月。2016年7月,宋某又一次向一审法院控告再婚,法院裁决不许再婚。
之后,夫妻关系仍未明显改善,双方还是常常为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争执,有时甚至大打出手。今年2月的一天,两人又再次发生一次争执,宋某恼羞成怒,一个箭步冲上前对着妻子就是一记耳光。捂着通红发烫的脸,曹某不已大吃一惊了,等回来神后,她急忙电话110报警。
派出所民警抵达现场并理解情况后,对宋某打伤妻子的不道德不予行政处罚。随后,曹某向一审法院控告再婚,并催促依法拆分共同财产。
法庭上,宋某与曹某皆回应要再婚,双方对子女养育、房产及存款的拆分都没争议。但争议焦点在于曹某明确提出要拆分宋某名下8万余元的住房公积金。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审理指出,曹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控告拒绝再婚,宋某亦表示同意再婚之诉请,法院应予以照准。关于孩子的养育,鉴于孩子仍然随曹某生活,孩子由曹某养育,宋某依法保险费抚养费。
宋某名下的82169.52元公积金皆为婚后扣除,曹女士有权拆分一半即41084.76元。宋某指出妻子无权拆分该住房公积金,向二审法院驳回裁决。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分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夫妻再婚时,一方能否拆分对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下列财产,归夫妻联合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承继或赠予扣除的财产;其他应该归联合所有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下列财产归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该归联合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该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该获得的养老保险金、倒闭移往补偿费。根据上述规定,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予拆分。在再婚案件中明确处置住房公积金时,首先不应严苛区分名下公积金款项获得于婚前还是婚后,再婚时能拆分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延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再婚并非萃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来出有总额后,经过限,一方必要给对方不予货币补偿。
本案中,因宋某名下的8万余元公积金皆为婚后扣除,故曹某依法有权拆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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